|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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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龙安置业有限公司 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157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57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5400元,由被告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承担22700元,原告***、***承担2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