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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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鞋客鞋业有限公司 佳木斯祥生鞋帽服饰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 佛山美利宏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与被告佳木斯祥生鞋帽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物贷通融资业务借款合同》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佳木斯祥生鞋帽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借款本金12286296.4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佛山鞋客鞋业有限公司、佛山美利宏贸易有限公司对《物贷通融资业务借款合同》所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鞋客鞋业有限公司、佛山美利宏贸易有限公司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的部分,应以本案所涉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 五、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781元,由被告佳木斯祥生鞋帽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