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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061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0619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