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款122,238.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保险赔款22,094.2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0.00元,减半收取1,38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