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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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瑞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兴洲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兴洲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蔡志朋工程劳务款78283元; 二、驳回蔡志朋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江苏兴洲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7元,反诉费214元,鉴定费3800元,合计6851元,由原告蔡志朋负担1080元,由被告江苏兴洲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7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