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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宏达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榕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93413.9元及利息(利息以193413.9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苏省榕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鉴定费7000元,由被告***、***、***、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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