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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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增城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8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二、变更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8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公司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80903.8元(此款汇入新田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建设银行新田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43×××35); 三、变更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8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增城营销服务部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15000元(此款汇入新田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建设银行新田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43×××3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865元,由上诉人***负担4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4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上诉人***负担480元,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增城营销服务部负担800元,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公司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