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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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申请人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2016)辽0102执1107号、(2019)辽0102执恢23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在其所受让的债权范围内依法享有相应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复议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8-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