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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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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变更申请人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2016)辽0102执1107号、(2019)辽0102执恢23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在其所受让的债权范围内依法享有相应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复议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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