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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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鹤壁市大长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二次手术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车损等损失11152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损失58002.67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损失2900.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88元,由被告***与被告鹤壁市大长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