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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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辽阳晟立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辽阳金晟达贸易有限公司、辽阳晟立诺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90920-01);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9月23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0.7万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函担保费1156元。 五、若被告***、***逾期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则原告***可依法对被告***、***名下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建筑面积284.02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 六、被告辽阳晟立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辽阳金晟达贸易有限公司、辽阳晟立诺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47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410元,由被告***、***、辽阳晟立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辽阳金晟达贸易有限公司、辽阳晟立诺运输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