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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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徐州幸福家电动车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30029.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6602.0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负担;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