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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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 锦州市古塔区本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品房(查封价值7641417.5元)。 被查封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查封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查封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查封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房屋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锦州市古塔区本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