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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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海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 锦州鑫裕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895.2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项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9025.61元; 三、被告锦州鑫裕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复印费24.4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负担6元,由锦州鑫裕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