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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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 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广州市安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翁源县龙驹交通拯救有限公司 韶关市联合快运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承保的粤F*****号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赔偿款2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赔偿款42378元,共计44378元给原告韶关市联合快运物流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韶关市联合快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元,减半收取543.5元,由原告韶关市联合快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8元,被告***负担4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