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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自贸区营销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自贸区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609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元(已减半),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自贸区营销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6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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