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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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临港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被告遵化市临港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曹妃甸遵化临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遵化市人民政府、遵化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唐山市曹妃甸区国土资源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申请费人民币480元,由被告遵化市临港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曹妃甸遵化临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遵化市人民政府、遵化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唐山市曹妃甸区国土资源局各承担8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