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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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高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45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承德高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欠付原告***劳务费45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653.00元,保全费650.00元,公告费560.00元,合计2516.00元,由被告***、被告承德高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