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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000元;在财产损失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车辆损失鉴定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5784.8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计9825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被告***承担64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承担6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