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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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华建(北京)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十堰市郧阳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1241256.95元和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38元,由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26元,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43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