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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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 上饶市广丰区华商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上饶市广丰区华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个人一手商业用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贷款本息共计57,574.76元(其中未到期本金36,698.6元、到期本金18,308.1元、利息1897.16元、本金罚息603.71元、利息罚息67.19元),利息算至2020年4月27日,此后利息及罚息等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上饶市广丰区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在原告处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因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7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6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