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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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 江西万安长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44627.72元(49586.72元-4959元)、误工费24300元、护理费208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营养费45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31592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住宿费200元等合计149569.72元,此款项直接打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开户名:万安县人民法院,账号:36×××23-0002) 二、被告江西万安长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95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江西万安长运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款项与被告江西万安长运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的57189.66元相品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应向原告***支付101508.06元、应向被告江西万安长运有限公司支付48061.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