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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汕头市拓成建材有限公司
潮州创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潮州创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拓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226263元及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836元,由被告潮州创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4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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