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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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03017.86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03017.86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78309.13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3561.05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0元,减半收取计307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承担207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承担891元。 ***、***同意将所有赔偿款汇入其儿子高超账户。以上经计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应支付两原告赔偿款183406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应支付两原告赔偿款137470元。两被告将过付款汇入高超账户:中国银行阳信支行6217856000065988015。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