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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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盛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各项赔偿款267333.37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各项赔偿款420458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宿迁市盛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款1863.51元。 四、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以上第一、二、三三项,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0元,由被告***负担3000元,由被告宿迁市盛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4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