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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州市洞头区诚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温州市洞头区诚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期内利息19712元和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1.9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的,则依法拍卖、变卖登记于被告***、***名下坐落于温州市洞头区的房产(权证号:温房权证洞头字第××号、温房权证洞头字第××),所得价款由原告温州市洞头区诚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额56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93元,减半收取2446.5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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