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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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球港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慧烨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连地球港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长春市慧烨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5137.2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5137.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8元,公告送达费560元,合计30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地球港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