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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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博林特电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博林特电梯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租金174794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50元(原告哈尔滨博林特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哈尔滨博林特电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205.5元;由被告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344.5元,此款与判决主文一并给付原告哈尔滨博林特电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