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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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哈尔滨市东轻百货商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市东轻百货商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房费320083元; 二、驳回原告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2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东轻百货商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