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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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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5民初68号民事判决;

二、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支付垫付费用3468743.56元;

三、驳回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379元,由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负担15076元,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30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777元,由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负担8155元;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6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156元,由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负担23231元,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29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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