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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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 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垫款本金44252980元及利息、复利(计算方式:①以垫款本金4425298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②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复利); 二、被告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垫付本金30977086元及对应利息、复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065元,由被告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