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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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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鲁0503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鲁0503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东营市昊成油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营泰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718051.53元;

四、驳回东营泰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538.15元,由东营泰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8494.92元,由东营市昊成油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43.23元,鉴定费89000元由东营市昊成油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538.15元,由东营泰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8494.92元,由东营市昊成油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43.23元。鉴定费10000元,由东营市昊成油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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