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借款利息(自2016年1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7-08-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