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嫩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黑龙江嫩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9月29日签定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有效;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嫩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3,981.28元及2020年5月5日以前的利息1,378,912.51元,并偿还从2020年5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本金5,503,981.28元产生的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2.825‰计算; 三、产权证号分别为S2××28、S2××29、S2××46、S2××45、S2××44号的房屋,在被依法拍卖或变卖后,原告黑龙江嫩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5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