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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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昌县拓展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昌县拓展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49545.47元及利息38923.37元,合计1388468.84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新昌县拓展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诉讼代理费2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如果被告新昌县拓展机械有限公司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债权14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提供的坐落于绍兴县[浙(2019)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756号]的抵押房产按照法定程序清偿; 四、如果被告新昌县拓展机械有限公司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债权135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提供的坐落于绍兴县东湖农场内104国道南9幢102室、8幢2室[浙(2019)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757号]的抵押房产按照法定程序清偿; 五、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21元,减半收取计876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3760.5元,由被告新昌县拓展机械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