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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万荣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万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辆维修费共计109891.99元(含被告***垫付的25329.5元,被告人保财险大连公司先行给付的10000元)。 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被告***承担400元。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人保财险大连公司付给原告***77462.49元(含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400元及鉴定费2500元,被告人保财险大连公司先行给付的10000元已扣除),付给被告***22429.5元(已扣除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400元及鉴定费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