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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阜阳众国宝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222354.11元并支付借款利息4760.82元及复利、罚息807.45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22日,此后应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相应的利息、复利及罚息至贷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2300元; 三、如被告***、***不按照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对被告***名下皖K×××××宝马牌车辆(车架号LBVKY1109JSR50169,发动机号4739E412)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3元,减半收取计237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