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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被告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并向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30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