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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海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海口绿创置业有限公司、海南国升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万向置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锐鸿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海口市外滩中心二期项目资产转让合同》和《海口市外滩中心二期项目资产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于2018年10月16日解除; 二、被告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海口绿创置业有限公司、海南国升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万向置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锐鸿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向原告海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5亿元资产转让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亿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7月21日计至2018年1月31日、自2018年4月1日计至2018年10月19日止;以4亿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9月7日计至2018年1月31日、自2018年4月1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海口绿创置业有限公司、海南国升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万向置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锐鸿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向原告海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900万元; 四、被告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海口绿创置业有限公司、海南国升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万向置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锐鸿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向原告海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未返还1亿元资产转让款及其违约金而产生的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法:以1058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0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海口绿创置业有限公司、海南国升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万向置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锐鸿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向原告海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损失942.305619万元; 六、被告***、***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中确定的被告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海口绿创置业有限公司、海南国升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万向置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锐鸿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连带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海口绿创置业有限公司、海南国升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万向置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锐鸿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海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517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20171元,由被告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海口绿创置业有限公司、海南国升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万向置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锐鸿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34119.7元,由原告海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8605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