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惠州市惠阳皇磁陶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州市惠阳皇磁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015781.05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日起计算;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1日起计算;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以945781.05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被告惠州市惠阳皇磁陶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两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为13942元,由被告惠州市惠阳皇磁陶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