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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桐德新源(海盐)科技有限公司287146.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未返还款项为基数,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11月28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61元,由原告桐德新源(海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98元,被告***负担5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必须履行。被告拒绝履行的,原告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