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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燎原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计至2019年7月20日为31191.09元,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4862%计)。

二、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普宁市******侧明辉制衣厂东侧二幢西梯七楼东套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码:粤房地权证普字第00002262号)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8元、保全费18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694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不退回,由三被告在还款时一并付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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