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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1997)武经初字第0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1997)武经初字第02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