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港黄海超市有限公司 七方农产品批发市场小胡水果经销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港黄海超市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七方农产品批发市场小胡水果经销处货款17600元; 二、被告***偿还原告七方农产品批发市场小胡水果经销处借款25700元; 以上两款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并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承担利息; 三、驳回原告七方农产品批发市场小胡水果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东港黄海超市有限公司承担170元,由被告***承担2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东港黄海超市有限公司、***各自承担部分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