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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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 徐州科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24民初4769号 原告: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7546556X3,住***。 法定代表人:郑国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刚,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科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301818439C,住***。 法定代表人:杜莱莉。 原告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科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冯代群 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许春成 书记员邢伟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