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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芜湖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繁昌县维景大酒店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繁昌县维景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9万元、利息27.8万元,并未还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繁昌县维景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万元;

三、被告***飞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繁昌县维景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70元,由被告繁昌县维景大酒店有限公司、***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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