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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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世纪祥和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世纪祥和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51570元; 二、被告宁波世纪祥和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相应的违约金(以85157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670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00.5元,由被告宁波世纪祥和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