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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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江苏捷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水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捷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淮安市水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从2018年11月23日到2018年11月25日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5‰计算;从2018年11月26日到2019年11月20日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5‰计算;从2019年11月21日到实际给付之日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淮安市水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87元,减半收取2634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343.5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原告淮安市水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缴费账号为:62×××33;被告江苏捷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缴费账号为:62×××25;被告***的缴费账号为:62×××17;被告***的缴费账号为:62×××09;被告***的缴费账号为:62×××26;被告***的缴费账号为:62×××91;被告***的缴费账号为:62×××83;被告***的缴费账号为:62×××67;被告***的缴费账号为:62×××42)。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