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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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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38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8元,由原告***负担3307元,由被告***负担2171元(原告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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