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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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恒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蓝田总公司 浙江佳明天和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明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常熟市悦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蓝田(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品分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蓝田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汇票票款1487.50万元及利息(以1487.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8月20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蓝田(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品分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常熟市悦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恒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明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蓝田总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讼费用合计11687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连同本判决确定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