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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816657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上海丞岩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喜运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9,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人民币27588元,由原告***负担1192元,被告***、***、上海丞岩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喜运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396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26396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上海丞岩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喜运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